排烟系统与通风、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。当合用时,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。
1 排烟口应设在防烟分区所形成的储烟仓内;
2 走道内排烟口应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/2以上,当设置在侧墙时,其近的边缘与吊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.5m;
3 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,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;
4 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,排烟口与附近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.5m;
5 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允许排烟量,允许排烟量应按照本规范第5.2.12条的规定计算确定。
6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/s。
当排烟阀或排烟口设在吊顶内,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,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封闭式吊顶的吊平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1.5m/s,且吊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;
2 非封闭吊顶的吊顶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%,且应均匀布置。